第十九条

已废止

用水单位和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备、器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用户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器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