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设计最大用水量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额,应当在建设前编制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直接取用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水资源的,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应当附具用水、节水评估报告或者水资源论证报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