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减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核减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一)由于自然原因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因停产、减产、转产或者生产工艺变化使用水量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其他确需核减或者限制用水量的情形。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