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