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做好雷电灾害的评估和雷电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