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做好雷电灾害的评估和雷电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