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粉煤灰运输和综合利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运灰、贮灰、用灰及其设施的管理,防止和控制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