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上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