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