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维护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城市建成区内的公路,应当依照城市道路的标准由交通部门和城建部门进行改造,并移交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