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台湾同胞以其在港澳地区和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名义在本市的投资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