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六章 入出境和居留第三十五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方技术、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来往本市,因从事投资活动需要多次来往祖国大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入出境签注和在本市的暂住手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