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试生产期满投入正式生产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既有排污单位暂时达不到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发给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