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第十五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试生产期满投入正式生产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既有排污单位暂时达不到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发给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