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第十二条已修改下列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一)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二)城镇、工业园区废水、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三)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