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