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 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