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水库开发利用不得缩小汇水面积。扩大水库汇水面积或者改变汇水条件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重新进行调洪演算,确保水库大坝安全。第二十六 条在水库汇水区域内,禁止建设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项目。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