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服从水库蓄洪、泄洪和抗旱调水的要求,合理确定养殖规模。鼓励天然养殖,减少水体污染。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