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交通、通信、电力、卫生、治安等抗震救灾保障能力建设,保障抗震救灾工作的开展。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