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经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其他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