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经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其他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