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