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