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试运营条件擅自投入试运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