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试运营条件擅自投入试运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