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处置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市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处置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制定处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