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已修改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工程验收、试运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试运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