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恐龙化石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