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买卖、贩运、质押或者出租恐龙化石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