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恐龙化石的发掘、采集、收藏、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恐龙化石,是指由于自然作用形成并赋存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地层中的恐龙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