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按照本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对擅自作出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并依法追究擅自作出决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