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经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采矿权的相关手续。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禁止非法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采矿权。

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