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探矿权、采矿权行政管理合同,并报自治州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