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倡导男女平等和关爱女孩等社会风尚,做好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公益宣传。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