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十条有效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