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罚:(一)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没收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向不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