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法规实施两年后,或者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