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港口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已废止港口总体规划由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征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组织编制。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市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或者备案。经依法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原制定程序办理。港区、作业区范围根据港口总体规划划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