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门。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危害影响程度,分别启动不同等级的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