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客运繁忙、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事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