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污染防治、垃圾处置和生态补偿等高州水库水质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