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州水库水质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划编制、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生活垃圾的处置、监督和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综合整治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林业、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工商、交通、海事、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