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高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岛屿进行露营、野炊等娱乐活动或者污染水体的其他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