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目标,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与管护和水土保持监测等方面予以保障。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