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五条有效在森林防火期以及崩岗、岩溶区等植被恢复困难的区域应当禁止炼山。在坡地上造林,种植果树、茶树、油茶等经济林以及中药材的,应当采取修建梯地、鱼鳞坑整地、保留梯地间植被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