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对破损、褪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维修、翻新。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