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由有关部门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截留、扣减或挪用上级补助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未实现绩效目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不同预算科目、级次间资金调剂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