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照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并将下列事项列入重点审查内容:

(一)控制结余结转资金规模的措施和结果;

(二)预算绩效管理措施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三)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部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情况;

(五)跨年度预算平衡情况;

(六)审计查出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