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5日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正式文本。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5日前,向大会提交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正式文本。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