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乡(镇)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经批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代编。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代编乡(镇)预算草案时,应当听取乡(镇)人大代表、人大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办理。
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县(市、区)人大财经委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对预算草案的意见,并将人大代表意见反馈预算编制部门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