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征求意见。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预算编制阶段,了解本级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编制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有关方面对预算安排的意见,并反馈给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