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或者妨碍文物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