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