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