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许可,获准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单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