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许可,获准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单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